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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针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撤回“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及贴息贷款征求意见稿”的消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了部分建议和意见,因此将《征求意见稿》撤回并对一些表述进行内部修改及完善,后续将报上级部门审议并走相应流程。
对于起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称,“为应对省内‘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建设25万套安居房,我们做了一个资金测算,25万套安居房建成后可能会有大量的贷款需求,为应对贷款需求对资金池造成冲击的可能性,所以提前做了一个预案。但是具体何时执行需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在征求意见稿中也设置了相关的标准,达到一定条件之后才可执行。”
2021年底,《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出台,将安居房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安居房现已成为目前海南唯一一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销售;且销售均价按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2月13日发布的消息,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保障缴存职工购买安居房“应贷尽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拟创新融资方式解决公积金贷款资金缺口问题,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作为发起机构,将个人住房贷款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用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资金筹措使用的管理活动。
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融得的资金,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使用,优先保障缴存人提取和首套住房贷款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另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贴息贷款”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委托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利用受委托银行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管理局补息。
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以上时,公积金管理局可根据结余资金设置贴息贷款启动和暂停额度区间,当结余资金低于贴息贷款启动额度下限时,启动贴息贷款,当结余资金高于启动额度上限时,暂停贴息贷款恢复使用公积金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当个贷率低于90%时,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将贴息贷款分批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转回后,个贷率原则上保持在90%以下。贴息贷款启动和暂停额度设置,可根据缴存使用规模定期评估调整。
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贴息贷款适用的范围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自住住房。贴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