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长沙晚报4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 通讯员 莫显昆)今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本月起,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此次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