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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施剑松)日前,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的确定以及学生退费如何计算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北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意见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
意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生入学前,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在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学校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收费专项审计制度,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
《中国教育报》2023年02月0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