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作出解读。其中提到,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3岁的幼儿。《意见》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意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下同),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意见》还提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有关标准。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具体落实措施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3岁的幼儿。
《意见》强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