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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通讯员 杨住建 记者 姜传刚)记者昨天从住建部门了解到,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新的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住建部门专家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