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江江 绘
近年来,利用手机通信工具以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昨日,记者从邗江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分析,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呈现手法话术更具迷惑性、“黑灰产业”链条更趋成熟、涉案群体更趋低龄化以及社会危害性大、追赃挽损更为困难等特点。
案例1 56人传销式诈骗团伙被“一锅端”
(相关资料图)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从河北省某地迁至扬州,以“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义,逐步发展成以陈某、曾某为首要分子,罗某、吴某等54人为其他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该诈骗集团采用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自上而下分为经理、带网领导、寝室领导、师傅、业务员等五个层级,通过组织成员进行网络聊天交友诈骗并将诈骗所得转化为传销加套费(每套人民币2900元)的方式运作,以加套数作为成员晋升标准,并对加套费按照一定的比例返利。
通常,团伙成员会以单身女性或者冒充单身女性假谈恋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生病、没钱吃饭、没钱购买车票见面等理由实施诈骗,并试图将对方拉入诈骗集团。2018年初至2021年4月,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高达110余万元。
邗江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对5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提醒】本案中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属于“传销式诈骗”,具有集团成员发展速度快、受害者分布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网络交友、恋爱应慎之又慎,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尤其是在对方索要钱财时,更要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另外,更应避免受犯罪分子利益诱惑而加入犯罪集团,从受害者变为施害者,不仅蒙受经济损失,还会面临法律严惩。
案例2 “刷脸”帮转账,这种行为违法!
202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需要利用银行卡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直接介绍梁某某、刘某某,再由梁某某介绍邱某某等4人,邱某某又介绍赵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办理银行卡后,驾车带领前往或安排自行前往至福建省某地,向上线出售银行卡42张,并在对方需要刷脸验证时进行刷脸,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转移资金。各被告人提供的上述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已查实涉及诈骗总金额250万余元。
邗江法院经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提醒】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但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少量经济利益,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银行卡、电话卡等私人物品、信息要谨慎保管,不给犯罪分子以任何可趁之机。
沈江江 绘
案例3
买卖银行卡,这也是犯罪!
2021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获知有偿办理银行卡的信息,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刘某某办理了银行卡及U盾,后前往广东省某地将2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元。
被查获时,宋某某办理的银行账户累计收取钱款流水400余万元,其中已经查实的扬州市邗江区受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188万余元;刘某某办理银行账户累计收取钱款流水280万余元,其中已经查实的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84万余元。
邗江法院经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人判处缓刑,并分别判处相应罚金。
【法院提醒】当今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活动,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逃避打击,他们往往选择购买或租借他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导致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租借他人银行卡成为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醒广大群众不仅要严防电信网络诈骗,更不能因贪图不义之财而触犯刑法。
通讯员 邗法轩 记者 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