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摩托车骑手,经调解需赔偿近20万元。可出售“老头乐”的老板未告知实情,原告误以为“老头乐”是非机动车而未领取驾照、未给车辆上牌和投保。后因赔偿问题,原告将车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这起纠纷结局如何?承办法官向记者披露了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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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四轮出事故
看到鉴定结果后傻眼了
市民王大爷(化名)2021年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时不时开着车出门。2022年3月,王大爷驾车在当地某乡镇一条大马路上行驶,前方就是岔路口,左转弯未能及时避让直行的摩托车,导致两车相撞,摩托车骑手陈先生(化名)倒地受伤。经鉴定,陈先生受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拿到事故鉴定结果,王大爷彻底傻眼了。王大爷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且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大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调解,王大爷需赔偿对方19.5万元。
“我购买这车的时候,老板没告诉我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我也不知道车辆还要登记上牌,这事不能全赖我一人。”王大爷与车辆销售部协商毫无进展,于是将销售部及经营者李先生(化名)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讨说法
法院判定销售商需担责
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部以电动车名义向原告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消费者将该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但涉案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被告销售部销售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使得肇事电动四轮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缺陷产品。基于该产品的缺陷因素,涉案电动四轮车未经登记、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车上路,未遵照机动车规定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即涉案缺陷电动四轮车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销售部未尽警示义务有一定过错。
法院还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按规定让行,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因力远远大于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法院同时考虑到涉案电动四轮车从外观等能够肉眼判断有别于一般电动二轮自行车,原告作为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应最大程度关注车辆属性,原告未尽谨慎审查注意义务,亦有放任疏忽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销售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29250元。
近年来,三轮、四轮厢式电动车迅速“蹿红”,深受中老年群体的喜爱。与此同时,这类车也让很多人闻之色变,因为它是大名鼎鼎的“马路杀手”。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被商家“不需要牌照、驾驶证”的虚假宣传所误导。大家要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乘坐、不驾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老年代步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购买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手续,查看合格证注明的车辆类型是否获得3C认证,仔细区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牌。如果购车时有任何疑问,可致电车管所进行咨询。”
通讯员 于涵 记者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