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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市民群众短时停车负担,探索通过短时停车优惠措施,鼓励短时间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近日,济南市发布《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据悉,自8月10日起,在济南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泊位,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在公共停车设施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济南市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窗口等单位结合自身内部停车资源实际情况,为工作日外来办事群众制定更加惠民的停车优惠措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主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健 报道)